電子報第四十期(93.11.22.)                                                                                             92.09.18創刊

一、著作權法相關論文

著作權補償金制度之初探

主持人近期有關著作權法補償金制度之分析,將發表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之「網際空間:資安、犯罪與法律社會」學術研究暨實務研討會,先與讀者分享。

網路音樂交換服務平台業者遊說立法委員提出「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法案,擬在著作權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讓經營網路音樂交換服務平台業者,對於音樂或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補償金後,就視為已經取得授權。惟「補償金制度」是為補償著作財產權人因「合理使用」所受之損失,不能取代「授權利用」,而科技保護措施對於補償金制度的未來,也造成嚴厲的挑戰。本文擬從「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於國際著作權法制的發展源由、各國實際執行現況與所面臨的挑戰,釐清「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法案的缺失與誤謬,以作為我國是否真的要引進「著作權補償金制度」之立法參考。

二、著作權判決評析

藝人演藝與經紀契約之安排

演藝人員台面上光鮮亮麗的演藝生活,背後有多少辛酸隱含其中,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相對地,經紀公司要捧紅一位演藝人員,所必須投注的心力,與其實際回收的經濟利益,也不是外界所能夠想像。在演藝娛樂界中,藝人與經紀公司在契約與演藝安排上,如何能夠合理、公平,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以下個案是藝人違反經紀合約,自行接案演出,經法院判定應賠償經紀公司450萬元。其雖與著作權法無關,但值得我們對於藝人與經紀公司間之關係,與雙方常會發生爭議之所在,有清楚的瞭解。

三、著作權法制發展

仲團網路授權與公平交易法

國內的網路活動並不遜於歐盟,但著作權仲介團體的網路授權部分,其費率仍有待主管機關審議。網路沒有國界,而我國的著作權法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並沒有強制規定,要求利用人一定只能與國內的仲團簽約。如果國內的仲團對於網路利用著作,要價過高,利用人很可能就會直接與國外的仲團簽約,這樣的發展,不管著作權專責機關如何審議國內仲團的網路授權費率,面對國外仲團更有效率的經營與競爭,國內的仲團在實際收取利用報酬的費率衡量上,是應該要有心理準備。

四、著作權時事評析

1.DVD出租業的新發展

「用過即丟」的DVD一旦普及,可以從技術面上,全然解決影片發行商對於著作權法所定的耗盡原則之困擾,對影視產業的行銷手法,必然發生前所未有的衝擊。不管是買還是租原版DVD,消費者就只有看兩天的權利,時間一到,自動銷毀,絕無倖免。在以DVD這種媒體流通所執行的散布權與出租權方面,發生了定於一的效果,出租業的市場不會被DVD買賣所影響,其榮景就可以再持續一陣子。

2.電影欣賞,社區同歡?

「電影欣賞,社區同歡」,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公司行號,甚至機關、學校,也不可以任意到錄影帶出租店租一片DVD,就在交誼聽或視聽室播放起來,因為這些行為,縱使沒有營利,卻對於著作權人造成嚴重損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五、著作權大哉問

1.未經授權委請樂團演奏音樂並錄音的著作權關係?

A公司委請C樂團演奏B所創作的詞曲後,加以錄音作成CD販售,C樂團的演奏,是就B的音樂著作之表演,以獨立著作保護之,A公司加以錄音作成CD,構成錄音著作。C樂團的表演,其與A公司間的著作權關係應依第十二條出資聘人關係定之。無論是採何種關係,A公司加以錄音作成錄音著作,都不會侵害C樂團表演的著作權。

2.水貨商可否利用原廠網站上之貨品圖片於拍賣網站上?

水貨商將原廠網站上之圖片,重製並上載於拍賣網站上,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屬常業犯,更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待原廠或其代理商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就得追究其刑事責任。

3.先總統蔣公言論集可否受著作權保護?

先總統蔣公言論集中的文告、講稿等各篇文章,可以是前述所稱的公文,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國民黨黨史會逐年出版其言論集,因為國民黨黨史會不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其出版的先總統蔣公言論集,得以編輯著作受保護。相對地,其他出版社集結國民黨黨史會出版的先總統蔣公言論集中的個別文章,重新編排成專書,並不是重製國民黨黨史會出版的先總統蔣公言論集,也可以就其所編的專書,享有編輯著作的著作權。

4.舞蹈團公演時使用音樂要經何人同意?

若是直接使用現成的錄音CD,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要經過音樂著作權人同意,至於錄音著作方面,雖不必經過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請求支付使用報酬;若不是使用現成的錄音CD,而是自己演奏,只要經過音樂著作權人同意就可以了。通常這些利用可以找唱片公司或著作權仲介團體,解決授權問題。

5.提供手機接收電視或廣播節目是否應經授權?

若將手機設計成可以接收無線電視或廣播節目,正如同製造收音機或電視,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若是未經授權,將無線電視或廣播節目接收後另作處理,供公眾以手機同步或非同步接收,會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6.將實況轉播接收後再以鎖碼衛星訊號傳輸是否要經授權?

法律上並無「二次公開播送權」之規定。將他人之無線電視或廣播實況接收後再轉播,若該實況節目非屬著作,例如職棒比賽,則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是否違反廣電法規、公平交易法或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則為另一問題;若該實況節目中含有著作,例如音樂或錄音著作,不問有無鎖碼,都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

7.圖書館可以將館藏數位化放在網路上供同學參考嗎?

圖書館可以將原版書借給同學,不能將書的內容作成數位化放在網路上。同樣的,圖書館可以提供原版音樂CD供修習課程的學生到館借用欣賞,不能作成數位化放在網路上讓學生在網路上欣賞。由於將書籍或音樂CD作成數位化放在網路上,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不管是網際網路、校園網路或圖書館內部網路,都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8.學校圖書館有何法律依據限制視聽資料僅得於館內使用?

社會活動中很多規範的訂定,不一定都要有法律依據,只要不侵犯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不違反法律所強制或禁止的規定,每一個活動地點都可以自定規範。圖書館可以有自己的行政管理規範,例如不可以高聲喧嘩,不可以使用手機,不可以帶飲料或食物,不可以赤膊穿拖鞋,不可以占位子,不可以親親或進行四腳獸活動等等,當然就可以規定某些館藏只能在館內使用,甚至還有一些重要館藏,只能放在櫥窗內遠觀,不可碰觸。

六、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十五條(公開發表權)--著作人有權決定要不要發表他的著作。

2.第十六條(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如何標示作者姓名或筆名。

3.第十二條(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任意修改他的著作。

七、新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

「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

「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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